粵發改資環〔2018〕268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各有關單位: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廣東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逕向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反映。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2018年5月25日
廣東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優化能源結構,加強能源消費總量和節能降耗的源頭控制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廣東省節約能源條例》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的《節能監察辦法》《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廣東省行政區域內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節能審查,是指節能審查部門根據節能法律法規、政策標準等,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情況進行審查并形成審查意見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節能審查部門,是指本省省級和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部門、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其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辦理工業、信息化領域技術改造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其余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部門、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按照實際職責分工負責項目節能審查工作。
第四條 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質監局等行業主管部門對本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適時研究提出本省重點領域、行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能耗(效)先進值或對標值,作為節能審查的重要參考。
第五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意見是項目開工建設、竣工驗收和運營管理的重要依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在報送可行性報告前,需取得節能審查部門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企業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需在項目開工建設之前取得節能審查意見。
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通過的項目,政府投資項目不得通過審批,企業投資項目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第六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審、業務培訓、監督檢查,以及標準指南編制等工作經費,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納入同級財政預算,按照程序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
第二章 節能審查
第七條 年綜合能源消費量1000噸標準煤以上(含1000噸標準煤;改擴建項目按照建成投產后年綜合能源消費增量計算,電力折算系數按當量值,下同),或年電力消費量500萬千瓦時以上(含500萬千瓦時)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單獨進行節能審查。
年綜合能源消費量不滿1000噸標準煤,且年電力消費量不滿500萬千瓦時,以及國家明確不需單獨進行節能審查的行業目錄中的項目,按照相關節能標準、規范建設,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
第八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審批或核準,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或核準的項目,其節能審查由省級節能審查部門負責。
年綜合能源消費量5000噸標準煤以上(含5000噸標準煤)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其節能審查由省級節能審查部門負責。
年綜合能源消費量1000噸標準煤以上(含1000噸標準煤,或年綜合能源消費量不滿1000噸標準煤,但電力消費量滿500萬千瓦時)、5000噸標準煤以下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其節能審查由地級以上市節能審查部門負責。
第九條 建設單位可以自行編制或委托專業機構編制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報告,項目節能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分析評價依據;項目建設方案的節能分析和比選,包括總平面布置、生產工藝、用能工藝、用能設備和能源計量器具等方面;選取節能效果好、技術經濟可行的節能技術和管理措施;項目能源消費量、能源消費結構、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對項目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雙控”目標、煤炭消費減量替代目標的影響等。
對于項目審批與節能審查屬同一個部門受理的項目,建設單位可以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同時報送節能報告。
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中,對擬建項目的資源能源消耗指標進行分析。
第十條 節能審查部門收到項目節能報告后,應委托節能評審機構進行評審,形成評審意見,作為節能審查的重要依據。節能審查部門不能委托承擔節能報告編制工作的機構和專家承擔同一項目的節能評審工作。
第十一條 節能評審機構要確保節能評審質量,對節能評審意見的內容和結論負責。節能評審意見應包括以下內容:項目基本情況,節能報告依據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政策文件等是否準確適用,節能報告的內容深度是否符合要求,對節能報告用能分析、主要耗能工藝、節能技術方案、主要耗能設備、用能規模和主要能效指標作出評價,分析論證對項目所在地能源消費總量和強度“雙控”目標、煤炭減量替代目標等方面的影響,提出合理可行的節能改進措施和建議。
節能評審機構應將項目節能報告、評審意見等材料一并存檔備查,并將相關材料報送節能審查部門。
第十二條 節能評審機構應在節能審查部門規定的時間內提交評審意見,除項目情況復雜的,評審時限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項目情況復雜的,經節能審查部門批準后,可以適當延長評審時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節能審查部門應依據項目是否符合節能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政策;項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觀準確,方法是否科學,結論是否準確;節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項目的能源消費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滿足本地區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雙控”管理要求等出具節能審查意見。節能審查意見應包括主要結論、能源消費量、應達到的能效水平、需落實的節能措施、有效期等。
節能審查意見應抄送同級節能監察部門及項目所在地節能審查部門、節能監察部門。
第十四條 節能審查部門應自受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報告8個工作日內形成審查意見。8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情況特殊的項目,經節能審查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8個工作日。節能報告委托評審的時間不計算在審查時限內。
第十五條 節能審查意見自印發之日起2年內有效。
第十六條 項目在節能審查意見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應在有效期滿前30個工作日之前,向出具審查意見的節能審查部門申請延期。審查意見延期的期限不超過1年。審查意見超過有效期,且未及時辦理延期手續的項目,需重新申請辦理節能審查。
通過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因建設內容、能效水平等發生重大變更,導致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增量超過1000噸標準煤且增加比例超過10%,或主要能效指標調整超過20%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原節能審查部門提出變更申請。節能審查部門應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進行節能審查。
需單獨進行節能審查的行業項目,因建設內容、能效水平等發生重大變更,導致年綜合能源消耗總量達到1000噸標準煤以上或年電力消費(增量)達到500萬千瓦時以上,建設單位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申請節能審查。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進行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在投入生產、使用前,應組織對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進行驗收,并將節能驗收情況報備節能審查部門。
第十八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應實行網上受理、辦理、監管和服務,實現審查過程和結果的可查詢、可監督,并納入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統一管理。
第十九條 節能審查部門應加強節能審查信息統計分析,地級以上市節能審查部門應按季度向省節能審查部門報送本地區節能審查實施情況。
第二十條 各級節能審查部門應強化節能審查的事中事后監管,對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建立健全節能監察體系,加強節能監察能力建設。省級節能審查部門適時對市級節能審查部門落實節能審查制度工作開展現場巡查。
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投入生產后,項目所在地節能審查部門或節能監察部門應組織節能監察抽查。
第二十一條 對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及驗收未獲通過,擅自開工建設或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節能審查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產性項目,由節能審查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規定權限責令關閉,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逾期拒不關閉的,由節能審查部門將項目建設單位及主要責任人記入嚴重失信名單。
建設單位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通過節能審查的,由節能審查部門撤銷項目的節能審查意見。
未落實節能審查意見要求的項目,由節能審查部門或節能監察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節能審查部門或節能監察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二條 節能報告編制機構弄虛作假、所編制的節能報告內容嚴重失實或質量明顯不符合要求的,由節能審查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節能評審機構在評審過程中弄虛作假或提出的節能評審意見嚴重失實的,一經查實,本省各級節能審查部門3年內不得委托該評審機構從事節能評審工作。
第二十四條 負責節能審查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條件項目違規辦理節能審查的,依法給予處分;負責審批政府投資項目的工作人員,對未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獲通過的項目,違反本辦法規定予以批準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五條 節能審查部門在審查過程中應實行信用核查,對建設單位、中介機構因弄虛作假導致評審結論嚴重失實等違法違規行為建立信用記錄,并通過“信用廣東網”等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依法向社會公開,同時上傳至全國信用共享平臺和投資項目審批監管平臺統一公示披露。對嚴重失信行為依照相關規定實行行業清退、市場禁入以及其他聯合懲戒措施。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廣東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政策解讀
http://www.gddrc.gov.cn/zwgk/zcwj/zcjd/201806/t20180601_474806.shtml